公会章程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鞋业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个会员单位每年交纳1200元。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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