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鞋业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
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五年。其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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